論朱子對《周易》卜筮性的從頭確立及其解釋學意義
作者:林忠軍(山東年夜學易學與中國現代哲學研討中間傳授)
來源:《學術月刊》2020年第9期
內容撮要:學界存有一種觀點,朱熹從頭確立了《周易》文本卜筮性是哲學思維的發展。這種說法過于輕率。其實,朱熹重提《周易》卜筮性有其歷史緣由和學術整體發展的思慮。朱熹主張易學解釋當先從卜筮進手,恢復《周易》文本卜筮話語,重要是為了糾正易學解釋中出現重義理、輕卜筮的誤差。他的意圖未真正將卜筮與義理對立起來,否認《周易》筮占話語所蘊涵的義理,而是把卜筮和義理視為文本應有、不成朋分的整體,倡導易學解釋先以卜筮話語解讀之,然后推演此中義理。以此出發,懂得卜筮視域下《周易》象、數、辭、理之間的關系,即先有理后有象有數,以象數符號為理的表現情勢,象、數、理三者不成分。就解釋學而言,朱熹一方面承認了《周易》是卜筮之書,尊敬歷史傳統,反對人為割斷歷史、無視文本卜筮及卜筮視域下構成的象數。另一方面,不猛攻歷史,而是著眼于文本意義開放性,以解釋“圣人之道”為目標,認同孔子、王弼、程頤等人在各自分歧時期所作出合適“現實”或“當下”的接近易道的公道偏見,為易學哲學提出了清楚完全的解釋路徑,即以歷史發展為視域,由卜筮解釋進手,用抽像的象數符號解釋抽象“陰陽之道”,完成了由歷史到現實、由卜筮之象數到易學哲學解釋。是以,朱熹從頭將易學定為卜筮之書,不僅未下降《周易》的哲學性,相反為哲學解釋供給了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朱熹/卜筮/象數/義理/易學解釋
長期以來,學界有一種觀點:《周易》本為卜筮之書,經過王弼、程頤等人解釋,《周易》文本基礎上擺脫了卜筮奧秘顏色,而真正具有了哲學意義;而南宋朱熹撰《周易本義》,恢復《周易》原來的卜筮屬性,是哲學思維的發展。故作為《周易》易學或哲學之研討,朱子的《周易本義》往往不被重視。若從朱熹整個易學解釋看,此種觀點過于輕率,是對于朱熹的誤解。其實,朱熹作《周易本義》和《易學啟蒙》等書,重提《周易》卜筮性有其歷史包養價格ptt緣由和學術整體發展的思慮。
一、《周易》文本卜筮性從頭確立與易學解釋的理路
關于《周易》文本的性質,歷來一向存在著很年夜爭議。《周易》成書后,重要用于筮占。依照《周禮》記載,《周易》為史官所掌管,其效能是為統治者供給決策。在反應年齡時期歷史風貌的史書《左傳》《國語》里有22處關于《周易》的記載,此中用于筮占的有16例(包含其他《易》),用于說理、評價人物等的有6例。這說明了在年齡時期,《周易》重要被視為卜筮之書。年齡末期,經過孔子(儒家)的解釋,《周易》被賦予了品德內涵,但依然保存了《周易》卜筮的性質。孔子曾說過,本身用《周易》筮占的應驗率達到“百占而七十當”①。當然,他更重視德性,他的易學是從卜筮進手,進而到達數理與德性,即所謂“幽贊而達乎數,明數而達乎德”②,并以此區別于專事筮占的巫醫和掌管筮占且明數理的史官。由此,他提出了“觀其德義”“疑德而占”的德占重于筮占的觀點。③他承認《周易》卜筮有教化平易近眾的感化,提出“神道設教”的觀點。同時,他認為《周易》為圣人所作,蘊涵文王之道,故其有“盡圣人之意”的感化。至漢代,獨尊儒術,《周易》因為孔子收拾與解釋,被尊為了五經之首、年夜道之源。但是,漢儒卻從未就此否認《周易》的卜筮性。班固在《漢書·藝文志》中明確提出,《易》因是卜筮之書而免于秦火,甚至于流傳到漢代仍傳授不絕。《京房易傳》與《易緯》等著作將《周易》視為“理人倫、明霸道”的政典,又將其視作卜筮之書,認為其具有“斷全國之疑,定全國之吉兇”的感化,可以為統治者穩定社會次序,鞏固政權供給了決策依據。
但是魏晉時期的王弼,從《易傳》“觀變陰陽而立卦”“立象盡意”的觀點從發,以老莊注《易》,辨名析理,通過話語轉換,將《周易》闡發為以道(無)為本,蘊涵有無、本末、動靜等富有思辨性的哲學著作,客觀上否認了《周易》的卜筮性。假如說,在孔子那里《周易》具有二重性(卜筮性和哲感性)的話,那么經過王氏注釋,台灣包養網《周易》已不再有卜筮的效能,轉而成為了一部只具有純粹哲學意義的書。此種易學研討隨著唐代《周易注疏》的成書,在政治上獲得了符合法規位置,進而深深地影響了宋代易學。雖然宋代易學并未徹底否認《周易》卜筮的性質,可是,《周易》是儒家明理之書,已成為當時學界的主流觀點。如北宋程頤秉承了王弼的易學研討思緒,提出“易,變易也。隨時變易以從道也”④以及“即事盡天理,即是易”⑤的觀點,并以此出發,對《周易》做了新的詮釋。同時代的張載作《橫渠易說》,認為《周易》是一部規范人行為的天人之書,提出“易即天道……此則歸于人事”和“圣人與人撰出一法令之書,使人知所向避,易之義也”⑥的觀點。雖然張載的觀點與程頤不盡雷同,然就其義懂得《易》而言,其與程氏并無二致。
與之分歧的是,南宋朱熹以還原易學本來面孔為旨歸,從頭確立了《周易》文本的卜筮性質,他認為,《周易》因卜筮而作,故當為卜筮之書,并對這一論斷做了詳細的剖析和論包養網站證。在他看來,易學來源于卜筮活動,與當時社會整體文明程度和文明水平相關。上古,處于蒙昧時期,平易近風淳樸,尚未開化,平易近眾智力低下,不明事理,不辨長短,遇事手足無措,無所適從,故圣人以卜筮教化平易近眾,趨利避害,成績事物,此為卜筮之《易》構成的最為主要的緣由。他說:“古時人蠢蠢然,事事都不曉,做得是也不知,做得不是也不知,圣人便作《易》,教人往占,占得恁地便吉,恁地便兇。所謂‘通全國之志,定全國之業,斷全國之疑’者,即此是也。”⑦“蓋上古之時,平易近淳俗樸,風氣未開,于全國事全未知識。故圣人立龜以與之卜,作《易》以與之筮,使之趨利避害,以成全國之事。”⑧
在朱熹看來,《周易》為卜筮之書,有其學理的依據。從易學文本來源看,宓羲畫卦、文王周公作辭,皆為卜筮而作,卦爻辭皆為卜筮之辭。“八卦之畫,本為占筮。方宓羲畫卦時,止有奇偶之畫,何嘗有許多說話!文王重卦作繇辭,周公作爻辭,亦只是為占筮設。到孔子,方始說從義理往。”⑨“《易》為卜筮而作,皆因吉兇以示訓戒,故其言雖約,而所包甚廣。”⑩依照他的解釋,宓羲畫卦,只為卜筮,不是清楚了許多事理而畫卦,即“不是曉盡許多事理后方始畫”(11),八卦雖內涵“陰陽剛柔、吉兇消長之理”,但宓羲“只是使人知卜得此卦這般者吉,彼卦這般者兇”(12)。他認為《周易》文辭是為卜筮而設。如《周易》中有吉兇、悔吝為占斷之辭,若不是占斷之辭,“又何以說許多‘吉兇悔吝’”(13)?“如說‘田獵’‘祭奠’,‘侵伐’‘疾病’,皆是前人有此事往卜筮,故爻中出現此。”(14)如乾卦之辭便是卜筮之辭。“如卜得乾卦云‘元亨利貞’,本意只是說富翁利于正,若不正,便會兇。如卜得爻辭如‘潛龍勿用’,便教人莫出幹事。如卜得‘見龍在田’,便教人可以出幹事。如說‘利見年夜人’,一個是五在上之人,一個是二鄙人之人,看是什么人卜得。”(15)
孔子雖然推明《周易》義理,卻從未否認《周易》卜筮之本義,相反,他對于《周易》卜筮之意做了詳細的疏解。依照《易傳》解釋,《周易》具有占筮的效能,朱熹列舉了《系辭傳》中對此的解說,如“極數知來之謂占”,“莫年夜乎筮龜”,“是興神物以前平易近用”,“動則觀其變而玩其占”,“圣人之作《易》,觀象設卦,系辭焉以命吉兇”等語台灣包養網,“皆見得是占筮之意”。“包養金額若不是占筮,若何說‘明吉兇’?”(16)故他說,《系辭傳》“自‘年夜衍之數’以下,皆是說卜筮。若不是說卜筮,卻是說一無底物”(17)。以朱熹之見,孔子言理,未脫離卜筮,是在解釋卜筮時闡發出的事理。他說:“到得孔子,盡是說事理,然猶就卜筮上發出許多事理,欲人曉得所以兇,所以吉。卦爻好則吉,卦爻欠好則兇。若卦爻年夜好而己德相當,則吉。卦爻雖吉,而己德缺乏以勝之,則雖吉則兇。卦爻雖兇,而己德足以勝之,則雖兇猶吉。重複都就占筮上發明誨人底事理。”(18)他以《象傳》釋《需》九三為例,說明之:“《需》九三:‘需于泥,致寇至。’以其迫近坎險,有致寇之象。《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恪慎不敗也。’孔子雖說推明義理,這般地點,又變例推明占筮之意。‘需于泥,災在外’,占得此象,雖若不吉,然能恪慎則不敗。又能堅忍以需待,處之得其道,所以不兇。或掉其剛健之德,又無堅忍之志,則不克不及不敗矣。”(19)
朱熹采用了比較的方式,說明《周易》與《年夜學》《中庸》《周禮》《詩經》等著作有本質區別;《周易》本是卜筮之書,而非教人明理之書。“今學者諱言《易》本為占筮作,須要說做為義理作,若果為義理作時,何不直述一件文字,如《中庸》《年夜學》之書,言義理以曉人?須得畫八卦則甚?《周官》唯太卜掌三易之法,而司徒、司樂、師氏、保氏諸子之教國子、百姓,只是教以詩書,教以禮樂,未嘗以《易》為教也。”(20)“圣人要說理,何不就理上直判辨說?何以恁地回互假托,教人人不成曉?又何不別作一書?何以要假卜筮來說?又何以說許多‘吉兇悔吝’?”(21)故他以孔子、周公為例,說明之。孔子雖說過“加我數年,五十以學易,可以無年夜過矣”的言論,卻不曾以《易》教人。更多說的是“興于詩”,“立于禮”,“成于樂”,即用《詩經》《樂經》《禮經》教人。而周公作《周禮》“纖悉畢備,而《周易》只掌于太卜之官,卻不似年夜司樂教成均之屬樣恁地重”(22)。《周易》為卜筮之書,好像《年齡》為記事之史書一樣,“《年齡》,圣人本意只是載那事,要見世變,‘禮樂撻伐,自諸侯出’,‘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這般罷了。就那事上見得長短美惡波折,即是因以發底”(23)。也就是說,《周易》為卜筮之書,其義來由卜筮而發。
同時,依照《周禮》記載,周代設史官掌管卜筮之書,《周易》成書后,與其他易,皆為當時的太卜史官所掌管。《周禮》言:“太卜掌三易之法,一曰包養甜心網《連山》,一曰《歸躲》,一曰《周易》。”他說:“易乃是卜筮之書,古者則躲于太史、太卜,以占吉兇,亦未有許多說話。”(24)朱子以此說明《周易》本為卜筮之書。同時,年齡時,《周易》多用于卜筮。《左傳》《國語》記載了《周易》的筮例,“《左傳》《國語》方說《易》,然亦只是卜筮爾”(25)。
朱熹之所以重提《周易》為卜筮之書,是因為他所處南宋時代其易學主流秉承了北宋易學研討的傳統,具有重義理輕卜筮本義之傾向。如朱熹所言,“今學者諱言《易》本為占筮作,須要說作包養網車馬費為義理作”(26),“今未曉得圣人作《易》之本意,便先要說事理,縱饒說的好,只是與《易》元不相關”(27)。有感于此,朱熹重點對于當時風行的將文本確定為義理之書、用義懂得讀易學文本的做法,提出了深入的批評。
晚世言《易》甜心寶貝包養網者直棄卜筮而虛談義理,致文義牽強無歸宿,此弊久矣。要須先以卜筮占決之意求經文本義,而復以《傳》釋之,則其命辭之意,與其所自來之故,皆可漸次而見矣。(28)
今之說《易》者,先掊擊了卜筮。如《下系》說卜筮,是甚次序遞次!某所恨者不深曉前人卜筮之法,故今說處多是想象前人這般。若更曉得,須更有奧義可推。(29)
在朱熹看來,王弼后甚至宋代易學,其主流是義理研討。這種無視文來源根基初卜筮意義而進行的易學義懂得讀,背離了圣人之本義,是對于真實易學史發展的割裂,其所研討的文本之義理,是無根之虛談,“牽強無歸宿”。朱熹點名批評了秉承王弼易學的程頤易學,認為程頤“教人看《易》,只看王弼注,胡安寧、王介甫解”(30),不講卜筮與象數,無限推演義理,掉往《易》本義。他說:“圣人為《彖辭》《象辭》《白話》,節節推往,無限事理。此《程易》所以推說得無窮,然非易本義也。”(31)
朱子剖析形成宋代易學解釋棄卜筮而重義理的緣由,指出其緣由在于宋代易學誤將《周易》經傳的順序本末顛倒。《周易》古經在先,孔子釋《易》之《傳》在后。由于孔子釋《易》多言義理,故使研《易》者無視卦爻本義,把重點放在了孔子的易學解釋上,即所謂“不看卦爻,而看《系辭》”,從而誤認為《易》之精華在于義理。在朱子看來,“不看卦爻而看《系辭》,是猶不看《刑統》而看《刑統》之《序例》也,安能曉”(32)?朱子認為,孔子對于《易》的義懂得說,是有必定條件的,不是無原則地隨意闡發義理。他說:“所以《年夜象》中只是一句兩句子解了,但有《白話》與《系辭》中數包養故事段說得較詳,然也只是取可解底來解,如不成曉底也不曾說。”朱熹將以孔子《系辭》為據,言義理者,視為警惕眼,“古人只是眼孔小,見他說得恁地,便道有那至理,儘管要往推尋”(33)。顯然,朱熹是在批評北宋張載等人。張載曾提出“《系辭》所以論《易》之道,既知《易》之道,則象在此中,故觀《易》必由《系辭》”。“不知《系辭》而求《易》正猶不知禮而考《年齡》也。”(34)在朱子看來,宋代易學出現棄卜筮而言理的傾向,歸根究竟,是孔子過多言理而客觀上掩蓋了《易》之本義,故朱熹說:“孔子之心,不如文王之心寬年夜,又急要說出事理來。所以本意浸掉,都不顧元初圣人畫卦之意,只認大家自說一副當事理。及至伊川,又自說他一樣,微似孔子之《易》,而又甚焉。”(35)
其實,朱熹重提《周易》文本卜筮之性質,只是為了糾正易學中的解釋誤差。他并未將卜筮與義理對立起來,否認《周易》筮占話語所蘊涵的義理,而是把卜筮和義理視為文本應有、不成朋分的整體。他明確說過:“《易》以卜筮用,事理便在里面,但只未說到這處。”(36)“《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辭中便有事理。”(37)
朱子所說的“未說到這處”,是說《周易》有許多事理,只是未到言理時候。應先將《周易》置于卜筮視域中,以卜筮言之,然后言理,不成以棄卜筮急于先說理。“古包養網評價人心性褊急,更不待先說他本意,便將事理來袞說了。”(38)也就是說,易學解釋,當先言卜筮,而后言理。朱熹以乾卦為例說明之。“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陽鄙人,未可施用,其象為潛龍,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當觀此包養一個月價錢象而玩其占,隱晦而勿用可也。它皆仿此,此《易》之本指也。蓋潛龍則勿用,此即是事理。”(39)依照朱熹的懂得,《周易》來源于卜筮,因卜筮而有文本、象數與義理,而象數與義理不成朋分,融為一體。易學解釋正確方式應當是從卜筮進手,解讀《周易》本義,然后由本義推演此中義理。他說:易學研討“先通得《易》本指后,事理盡無窮,推說無妨。若便以所推說者往解《易》,則掉《易》之本指矣”(40)。這種解釋與時人比擬,似乎過于粗拙簡單,但卻未掉《易》之本義。他說:“據某解,一部《易》只是作卜筮之書。古人說得來太精了,更進粗不得。如某之說雖粗,然卻進得精,精義皆在此中。若曉得某一人說,則曉得宓羲文王之《易》,本是作這般用,元未有許多事理在,方不掉《易》之本意。”(41)
是以,依朱子之見,易包養故事學解釋當先從卜筮進手,恢復《周易》文本卜筮話語,以之解釋《易》文本,則合適圣人本意,反之,則背離圣人之意。他以“逝世”“活”說明之:“古人只把做占往看。便活;若是的定把卦爻來作理看,恐逝世了。”(42)他所說的“活”,指以卜筮解釋卦爻及其文辭,通達圓融,真正展現出圣人本意。所說的“逝世”,指不言卜筮,空言事理,無法融通文本之意,將《周易》變成了毫無用處的逝世書。“前人必自有活法,且如筮得之卦爻,卻與所占底事不相關應時若何?他到這里,又須別有個活底例子括將往。不只恁逝世殺著。或是用支干相答配處,或是因他物象。”(43)既然《易》為卜筮之書,故讀《易》,當明年夜衍筮法,“如讀《易》不曾理會揲法,則說《易》亦是懸空”(44)。同時,他認為,要身臨其境,進進卜筮活動氛圍,用卜筮語境來懂得《易》。“讀易當如筮類似,上達鬼神,下達人性。”(45)就其文本而言,先解讀六十四卦,再讀《易傳》。他說:“熟讀六十四卦,則覺得《系辭》之語直為緊密,是《易》之括例。要之,《易》書為卜筮而作。”(46)
不僅這般,他還考核易學史上對于《周易》文天性質的分歧懂得,及由此而構成的兩種分歧的解釋易學理路。他說:
《易》本卜筮之書,后人以為止于卜筮。至王弼用老莊解,后人便只以為理,而不以為卜筮,亦非。想當初宓羲畫卦之時,只是陽為吉,陰為兇,無文字。某不敢說,竊意這般,后文王見其不成曉,故為之作彖辭。或占得爻處不成曉,故周公為之作爻辭。又不成曉,故孔子為之作《十翼》。皆解當初之意。……古人須以卜筮之書看之,方得;否則不成看易。(47)
朱熹反對易學史上割裂卜筮與義理聯系,僅僅只從義理角度往懂得息爭釋易學文本的做法,并就此提出了批評。他認為僅將《周易》視為卜筮之書,專門用卜筮研討易學,或僅將《周易》視為義理之書,專門用義理研討易學,都是一種偏見。王弼之前的易學研討,認定《周易》是卜筮的書,以此將易學研討僅僅逗留在卜筮上,沉淪象數而不克不及自拔,過分化讀象數,不往關注其義理,此為一弊。他說:“晚世說《易》者,于象數全然闊略。其否則者,又太拘滯支離,不成究詰。故推本圣人經傳中說象數者,只此數條,以意推之,以為是足以上究圣人作易之本指,下濟生人觀變玩占之實用。學易者絕不成以不知。而凡說象數之過乎此者,皆可以束之高閣,而不用問矣。”(48)朱子認為,對于這種拘泥于卜筮及其象數的傾向,圣人早有察覺。他說:“圣人恐人只把做占筮看,便以義理說出來。”(49)“孔子恐義理一貫沒卜筮中,故明其義。”(50)同樣事理,自王弼以老莊解《易》后,易學研討摒棄易學文本的卜筮本義,崇尚義理。如前所言,脫離文本卜筮之意而無限推演義理,也是一弊。
朱熹重定《周易》為卜筮之書,以卜筮話語解讀之,然后推演此中義理,這種易學解釋方式與理路,異于他以前的或偏于卜筮或偏于義理的其他易學研討。對此,他有這般解說:“某之說《易》,所以與先儒、世儒之說皆分歧,正在于此。學者須曉某之正義,然后方可推說其他事理。某之意思極直,只是一條路徑往。若才惹著古包養管道人,便說差錯了,便非《易》之本意矣。”(51)朱熹的易學解釋,是對于《易傳》思惟的高度歸納綜合和闡發。《易傳》提出“象”“數”“理(道)”“占”的概念,并對這四個概念及其關系作了分歧水平的解釋,如《系辭傳》言:“圣人有以見全國之賾,而擬諸其描述,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極數知來謂之占”,“極其數遂定全國之象”,等等。帛書《易傳》言:“幽贊而達乎數,明數而達乎德。”(《要》)《易傳》通過對于這些概念的解釋,確立了《周易》文本的性質,即《周易》具有二重性:卜筮性(象數)和哲感性。顯然,朱熹在《周易》文本的性質問題上,繼承和發展了《易傳》的思惟。
二、卜筮視域下文本之象、數、理的內在關聯與易學解釋旨歸
朱子從頭確立《周易》文本的性質,主張《易》來源于卜筮,是卜筮之書。圣人作《易》是逢迎了當時社會卜筮之需求。也就是說,因有卜筮之活動,而有《易》文本構成。但是這樣就產生了一個易學研討中不成回避的問題,即在卜筮《易》文本的構成過程中,象、數、理之間關系若何?圣人若何懂得象、數、理在文本中的位置?朱子以哲學家、易學家的獨特目光回應了這個易學史上的陳舊問題。
在朱熹之前,易學家們曾以分歧的方法探討過這個問題。《易傳》提出了“觀象系辭”和“立象盡意”的觀點,凸顯了“象”和“意”在易學文本中的位置,并以此構成了易學史中象數與義理兩派。北宋劉牧提出先數后象的觀點,他說:“原其本,則形由象生,象由數設。舍數無以見四象所由之宗矣。”(52)數先象后學說為河洛之學奠基基礎,即由河洛之數而成的河圖洛書,是圣人畫卦的依據。邵雍則提出先數后象的觀點,他認為:“太極,一也。不動生二,二則神,神生數,數生象,象生器。”(53)先數后象的思惟,成為邵雍後天之學和建構宇宙象數形式的條件。而張載提出了先氣后象、然后有理的觀點。他說:“有氣方有象,雖未形,不害象在此中。”(54)“六合之氣,雖離合、攻取百途,然其為理也順而不妄。氣之為物,散進無形,適得吾體,聚為有象,不掉吾常。”(55)程頤則認為,先有理,后有象與數:“有理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數,易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數,得其義則象數在此中矣。”(56)到了南宋,朱子繼承了程氏,提出了先理、后氣、后數的觀點。他說:“有是理,便有是氣,有是氣,便有是數。蓋數乃是分界線處。”(57)
此“理”與張載之“理”不盡雷同,不是事物變化規律,而是形而上的、不成感知的宇宙本體包養價格。此理也稱太極。“太極即理”,六合萬物始于太極之理,“太極只是六合萬物之理。在六合言,則六合中有太極。在萬物言,則萬物中各有太極。未有六合之先。畢竟是先有此理”(58)。此“氣”是形而下的、可以感知的天然氣象。氣分陰陽,陰陽變化天生六合萬物,六合萬物皆由陰陽氣構成。“六合初間只是陰陽之氣,這一個氣運行,磨來磨往,磨得急了,便拶許多殘餘,里面無處出,便結成個地在中心。氣之清者,便為天、為日月、為星斗,只在外,常周環運轉。地便只在中心不動,不是鄙人。”(59)是以,六合間無非陰陽罷了,“六合之間無往而非陰陽,一動一靜,一語一默,皆是陰陽之理,至如搖扇便屬陽,住扇便屬陰,莫不有陰陽之理”(60)。
理與氣的關系,從來源層面看,邏輯上理先氣后。“未有六合之先畢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六合,若無此理,便亦無六合、無人、無物,都無該載了。有理便有氣風行,發育萬物。”(61)理為形上,氣為形下,“理形而上者,氣形而下者。自形而高低言,豈無先后!理無形,氣便粗,有殘餘”。而從現實層面看,則理氣不成分,“理未嘗離乎氣”。他說:“此本無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從來,則須說先有是理,然理又非別為一物,即存乎是氣之中。無是氣,則是理包養app亦無掛搭處。”(62)故朱子提出“全國未有無理之氣,亦未有無氣之理”(63)的觀點。
此“數”是氣之分界,氣有陰陽,則以奇偶數區分之。如他說,“蓋所謂數者,祇是氣之分限節度處,得陽必奇,得陰必偶,凡物皆然”(64),他以雪片和龜背數說明之。“有是理包養網車馬費,便有是氣,有是氣便有是數。蓋數乃是分界線處……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天然這般,走不得。如水數六雪花便六出,不是設定做底……古者用龜為卜,龜背上紋中間有五個,兩邊有八個,后有二十四個,亦是天然這般。”(65)是以,理、氣與數的關系,雖然從邏輯上看,是理、氣、數有嚴格區分,可是從現實層面看,則是三者密不成分。理氣不成分,“全國未有無理之氣,亦未有無氣之理”;氣數也不成分,氣以數區分。
《周易》是模擬六合天然的產物,圣人法陰陽之理而畫卦爻符號,然后系之以文辭,就構成了《周易》文本。依朱熹之見,其易學中理、象、數的關系,與天然界完整分歧。《周易》文本構成,依照先后順序,則是理、象、數。易理對應天然之理,“氣”對應易象,天然之數對應易數。如他指出:
易初未有物,只是懸空說出。當其未有卦畫則渾然一太極,在人則是喜怒哀樂未發之中。一旦發出則陰陽吉兇,事事都有在里面。(66)
圣人作《易》之初,蓋是仰觀俯察,見得盈乎六合之間,無非一陰一陽之理;有是理,則有是象,有是象,則其數便安閒這里。(67)
易理是《周易》文本所表達的六合萬物之理。圣人仰觀地理,俯察地輿,遠取諸物,近取諸身,發現六合萬物,無非一陰一陽之理,以此陰陽而畫卦作《周易》。故易理即陰陽之理或陰陽之道,也就是“未有卦畫,則渾然一太極”(68),易理與天然之理同等:宇宙之間最廣泛道理是一陰一陽,“一陰一陽之謂道”,而《周易》文本最基礎的符號也是陰陽,八卦和六十四卦卦象符號皆由陰陽符號構成。“圣人因之而畫卦,其始也只是畫一奇以象陽,畫一偶以象陰罷了。”(69)故《周易》文本以符號的情勢再現包養行情了天然界陰陽之氣,在這個意義上,《周易》中的陰陽符號具有抽象性、廣泛性和客觀性。
朱熹接收了邵雍“加一倍法”的說法,認為圣人畫卦是依據天然界的象數,依照天然的順序推表演卦象符號,即由一陰一陽發布三畫之卦,再由三畫發布六畫之卦。他特別強調了客觀天然象數順序在畫卦中的感化和圣人搜索枯腸的悟性。
圣人當初亦不恁地考慮,只是畫一個陽,一個陰,每個便生兩個。就一個陽上又生一個陽,一個陰。就一個陰上又生一個陰,一個陽。儘管恁地往,自一為二,二為四,四為八,八為十六,十六為三十二,三十二為六十四。既成個物事,便天然這般齊整,皆是六合本然之妙元這般。但略假圣人手畫出來,如乾一索而得震,再索而得坎,三索而得艮。坤一索而得巽,再索而得離,三索而得兌。初間畫卦時也不是恁地。只是畫成八個卦后,便見有此象耳。(70)
朱子懂得的易象是以天然之象為模本,象是圣人模擬萬物形狀、表面、性質、事理等而構成的易符號,他說:“因觀六合天然之法象而畫,及其既畫也,一卦自有一卦之象。象謂有個形似也,故圣人即其象而命之名,以爻之進退而言,則如《剝》《復》之類,以其形之肖似而言,則如《鼎》《井》之類。此是宓羲即卦體之全而立個名這般,及文王觀卦體之象而為之《彖辭》,周公視卦包養網ppt爻之變而為之《爻辭》,而吉兇之象益著矣。”(71)易象是符號,反應了易理,也具有廣泛性與抽象性,故能彌綸六合陰陽之道,“蓋所謂象者,皆是假此眾人共曉之物,以描述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罷了。……蓋文王雖是有定象,有定辭,皆是虛說此個地頭,合是這般處置,初不黏著物上。故一卦一爻。足以包無窮之事,不成只以一事指定說。他里面也有指一事說處,如‘利建侯’‘應用祭奠’之類。其他皆不是指一事說。此所以見易之為用,無所不該,無所不遍,但看人若何用之耳”(72)!
易數,也是陰陽節度分界。“蓋所謂數包養dcard者,只是氣之分限節度處,得陽必奇,得陰必偶,凡物皆然,而《圖》《書》為特巧而著耳。于是圣人因之而畫卦,其始也只是畫一奇以象陽,畫一偶以象陰罷了。但才有兩,則便有四;才有四,則便有八;又從而再倍之,即是十六。蓋自其無朕之中而無窮之數已具。”(73)
依照朱子的懂得,有陰陽構成易象,則有易數。以象數而作文辭。故《周易》文本中理、象、數關系與天然界完整分歧,一方面,理、象、數有先后,即先有理后有象有數,以理而作象數;另一方面,三者不成分。他說:“季通云:‘看《易》者,須識理、象、數、辭,四者未嘗相離。蓋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數。有理與象數,便不克不及無辭。《易》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有天然之象,不是設定出來。’”(74)
但朱熹認為《周易》之最基礎是“理”,除了個別易辭是就某事而言,剩余的年夜部文辭,與象數分歧不貳,皆為虛設之理,具有抽象意義,非言具體事物。故他專門對于易“理”的屬性及其與事物關系作出解釋:
圣人作《易》,只是說一個理,都不曾有許多事,卻待他甚么事來揍。所謂“事來尚虛”,蓋謂事之方來,尚虛而未有;若論其理,則先自定,固已實矣。“用應始有”,謂理之用實,故有。“體該本無”,謂理之體該萬事萬物,又初無形跡之可見,故無。上面云,稽考實理,以待事物之來;存此理之體,以應無窮之用。“執古”,古即是《易》書里面文字言語,“御今”,今即是本日之事。“以靜制動”,理即是靜底,事即是動底。(75)
也正因這般,《周易》可以應對息爭釋世界上一切事物。好像一面鏡子,可以照一切事物,是以學者當從“假托說”和“包括說”的角度解釋易文本:“易如一個鏡類似,看甚物來,都能照得……須知得他是假托說,是包括說。假托,謂不惹著那事;包括是說個影象在這里,無所不包。”(76)
總之,在朱子看來,《周易》象、數、辭、理,來源于卜筮中,故在卜筮活動中才幹獲得真正的意義。象本于萬物之象、陰陽之理,是陰陽萬物之符號,卻在筮占中構成,是筮占之象,蘊含陰陽吉兇之理。筮占更多的是象占,有象,筮占活動才幹得以完成。數法于天然,象數分歧,表達陰陽之理,也是筮占產物。不僅卦象構成表現為數的增值,筮占活動也依賴數的推演,數在卜筮中占有主要的位置。辭是觀象而系,表達象的意義,是筮占之辭。理存在于象、數、辭之中,是萬物陰陽消長、吉兇之道。《周易》之所以能夠預知吉兇,關鍵在《周易》乃圣人模擬萬物之陰陽理而成書,故《易》之象數和因象數而系辭皆有陰陽之理。他說:“圣人系許多辭,包盡全國之理,止緣萬事不離乎陰陽,故因陰陽中而推說萬事之理。今要占考,雖小大事都有。”(77)是以,通過解釋卜筮視域下象、數、辭,推說萬物之理或圣人之意,是朱子易學解釋的終極目標。
三、朱子確立《周易》文本卜筮性的解釋學意義
中國式解釋學,通過經典注釋而構成的,屬于經典解釋學,其“凸起的特點是以經典詮釋的方法建構或新的哲學體系”(78),學界往往以陸九淵提出“六經注我”和“我注六經”來說明中國經典解釋學兩種表現情勢。“我注六經”,是指解釋者崇尚圣賢與經典文本,以獲取經典文本圣人之意為指向,關注解釋者的解釋合適或接近與經典意義,反對任何脫離文本的誣捏解釋,即強調解釋的客觀性。“六經注我”,早已存活著界萬物之中、包含解釋者在內一切人心中的“道”或“理”,是圣人作經典的本初和依據,是以,經典之理,即天然之理,即人心之理,解釋活動不是以解釋經典的本義為目標,而是透過解釋,再顯解釋者心中已有的被掩蔽的理,即所謂“知本”。陸九淵提出這兩個命題,強調了“六經”與“我”互為注腳,反對韓愈、歐陽修等人的“我注六經”的傾向。(79)朱子將《周易》文本確立為卜筮之書,旨在還原易學文來源根基貌,“以卜筮占決之意求經文本義”(80),這種被陸九淵視為“見道不明”“終缺乏以一貫”的易學解釋(81),應與韓愈、歐陽修無異,也屬于“我注六經”式的易學解釋。
雖然朱子強調還原易學文本的歷史,用卜筮話語解讀《周易》文本,可是,他并不盼望易學解釋逗留在卜筮上,而是通過借助卜筮視域下的象數解釋摸索具有廣泛意義的易道。也就是說,他既反對脫離卜筮空談以道為焦點的義理的易學文本解釋,也反對不談義理純粹卜筮的易學文本解釋,而在易道解釋上則接近陸九淵觀點,如當談到讀書與道的關系時,他認為道是客觀的,獨包養故事一的,早已廣泛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當然也存在于解釋者本身。故對于道的解釋與獲取,更為主要的是本身悟道,讀書與文本解釋是第二要務。他說:“學問,就自家身己上切要處理會方是。那讀書底已是第二義。自家身上事理都具,不曾裡面旋添得來。”(82)顯然,此屬于“六經注我”。
同時,任何一種文本皆是特定歷史的產物,是再現歷史原貌的載體。依照伽達默爾的說法,將解釋者置于當時的歷史語境中,不成能真正完整懂得歷史文本,可是解釋者對于文本懂得不得不從歷史出發,必須將文本置于當時歷史語境中,進行歷史解釋。“懂得甚至最基礎不克不及被認為是一種主體性的行為,而要被認為是一種置身于傳統過程的行動。”(83)“我們為了懂得某個他物,而必須把本身置于這個他物中”,即所謂“在歷史懂得范圍內,我們也喜歡講到視域,尤其是當我們認為歷史意識的請求應當從每一過往本身存在往觀看每一過往時,也就是,不從我們現在的標準和成見出發,而是在過往本身包養站長的歷史視域中來看過往”(84)。朱子將《周易》文本從頭定為卜筮之書,是基于歷史解釋的考量。在朱子看來,《周易》成書于殷末周初,圣人為何而作《周易》,其成書緣由、過程及其實踐意義,關乎易學解包養dcard釋能否真正合適《周易》文來源根基義或圣人本義。是以,從頭強調易學文本卜筮性完整是基于解釋文本固有興趣義,唯于此,才幹還原《周易》真實的臉孔,才幹戰勝王弼、孔穎達、程頤等人偏離了圣人創易之初志、脫離易學文本的傾向。
依照伽達默爾的解釋學觀點,任何文本及其解釋既是傳統的,又是現實的,是傳統與現實的融會。如前所言,易學文本構成于殷周之際,反應歷史的內容,是歷史的、傳統的。同時,隨著歷史發展,它通過后人的解釋將隱躲此中的意義從頭展現出來,在這個意義上說,《周易》文本意義又是靈動的、開放的“死水”,不是固定不變的,故它又是“現實”的、“當下”的。依朱子之見,《周易》文本是象數與義理的統一。《周易》本為卜筮之書,有卜筮的話語,有卜筮之用。同時,隱躲在卜筮話語象數符號和文辭之中的客觀世界陰陽變化事理,是其客觀依據。換言之,易學文本為圣人作品,本為卜筮之書,而在卜筮話語下內涵著圣人之道。《周易》文本卜筮話語是歷史的,是本義。而蘊涵于卜筮話語中、通過歷代易學家從頭解釋闡發出來的義理,是現實的,是哲學。卜筮話語本之于哲學話語,哲學話語隱含在卜筮話語之中。這是文本自己所固有的,非后人強加給文本的。假如不作卜筮話語本真的解包養甜心釋,則哲學解釋幾乎不成能。具體言之,假如脫離文本卜筮話語解釋,而作哲學解釋,那是隨意的誣捏,而不是真正的易學哲學意義解釋。朱熹一方面承認了《周易》來源于卜筮,是卜筮之書,尊敬歷史,反對王弼、程頤包養網ppt等人割斷歷史、無視文本卜筮及卜筮視域下構成的象數。另一方面,不猛攻歷史,而是著眼于易學文本的意義發展與開放,以歷史構成的象數為東西,取王弼、程頤等人易學解釋之長,以解釋“圣人之道”為目標。這實質上承認了王弼、程頤等人在各自分歧時期所作出合適“現實”或“當下”的接近易道的“公道偏見”,為易學哲學提出了清楚完全的解釋路徑,即以歷史發展為視域,由卜筮符號解釋進手,用抽像符號解釋抽象的“陰陽之道”,從而建構了以太極或道為焦點的義理之學,完成了包養sd由歷史到現實、由卜筮之象數到易學哲學解釋的任務。是以,朱熹從頭將易學定為卜筮之書,不僅未下降《周易》的哲學性,相反為哲學解釋供給了堅實的基礎。
注釋:
①廖明春:《帛書〈易傳〉初探》,臺北:文史哲出書社,1998年,帛書《要》,第280頁。
②廖明春:《帛書〈易傳〉初探》,第280頁。
③參見林忠軍:作《從帛書〈易傳〉看孔子易學解釋及其轉向》,《北京年夜學學報》2007年第3期。
④程頤、程顥:《二程集》,《周易程氏傳》卷1,《易傳包養女人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689頁。
⑤程頤、程顥:《二程集》,《程氏遺書》卷2上,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31頁。
⑥程頤、程顥:《二程集》,《程氏遺書》卷2上,第31頁。
⑦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4冊,卷66,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625頁。下文凡引此書,僅注冊、卷及頁碼。
⑧《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1頁。
⑨《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⑩《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6頁。
(1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4頁。
(1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1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14)《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15)《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2頁。
(1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8頁。
(17)《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18)《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1630頁。
(19)《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8頁。
(20)《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2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2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2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包養妹,第1624頁。
(24)《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6頁。
(25)《讀易之短期包養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58頁。
(2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27)《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28)朱熹:《朱子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合肥:安徽教導出書社,2002年,第25冊,《晦庵師長教師白文公別集》,卷三,《與孫季和書》,第4885頁。
(29)《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4頁。
(30)《程子易傳》,《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50頁。
(31)《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3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2頁。
(3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3頁。
(34)張載:《橫渠易說·系辭上》,《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第179頁。
(35)《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0頁。
(3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5頁。
(37)《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38)《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7頁。
(39)《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40)《乾上》,《朱子語類》,第5冊,卷68,第1695頁。
(4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42)《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4-1625頁。
(43)《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4頁。
(44)《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5頁。
(45)《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46)《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34頁。
(47)《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第1622頁。
(48)朱熹:《朱子全書》,第21冊,《晦庵師長教師白文公函集》,卷36,《答陸子美》,第1563頁。
(49)《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1頁。
(50)《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7頁。
(51)《卜筮》,《朱子語類》,第4冊,卷66,第1629頁。
(52)劉牧:《易數鉤隱圖序》,見郭彧:《易數鉤隱圖導讀》,北京:華齡出書社,2019年,第30頁。
(53)邵雍:《觀物篇》卷四,《觀物外篇下》,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1995年,第64頁。
(54)張載:《張載集》,《橫渠易說·系辭下》,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第231頁。
(55)張載:《正蒙》《太和》,《張載集》,第7頁。
(56)程頤、程顥:《答張閎中書》,《河南程氏文集》卷9,《二程集》,第615頁。
(57)《數》,《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8頁。
(58)《包養網單次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1頁。
(59)《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6頁。
(60)《陰陽》,《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4頁。
(61)《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1頁。
(62)《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3頁。
(63)《理氣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第2頁。
(64)《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65)《數》,《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8頁。
(66)《讀易之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60頁。
(67)《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68)《讀易之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60頁。
(69)《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70)《陰陽》,《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5頁。
(71)《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72)《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7頁。
(73)《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6頁。
(74)《讀易之法》,《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62頁。
(75)《朱子本義啟蒙》,《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56頁。
(76)《三圣易》,《朱子語類》,第5冊,卷67,第1647頁。
(77)《陰陽》,《朱子語類》,第4冊,卷65,第1607頁。
(78)劉笑敢:《經典詮釋與體系建構:中國哲學詮釋傳統的成熟與特點芻議》,見李明輝編:《儒家經典詮釋方式》,臺北:喜馬拉雅基金會,2003年,第33-58頁。
(79)陸九淵:《陸九淵集》,《語錄上》卷34,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399頁。
(80)朱熹:《與孫季和書》,《晦庵師包養網推薦長教師白文公別集》卷3,《朱子全書》,第25冊,第4885頁。
(81)陸九淵:《陸九淵集》,《語錄上》卷34,第419頁。
(82)《讀書法上》《朱子語類》,第1冊,卷10,第161頁。
(83)伽達默爾:《真諦與方式》上卷,上海:上海譯文出書社,2002年,第372頁。
(84)伽達默爾:《真諦與方式》上卷,第包養dcard388-3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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